前段時間有粉絲在后臺留言:您好,去年年底的時候,有一家公司挖我跳槽,我一看公司的平臺、崗位職級以及薪酬福利等都還比較符合預期,經過幾輪面試我順利的拿到了offer。年底我向老東家提了離職,可今年年初的時候,新公司的HR發來消息稱,由于公司經營和組織架構調整,要收回我的offer。
疫情期間我已經跟原單位辭了職,新公司又收回了offer,實在氣不過,請問該怎么辦?特殊時期跳槽,又被新公司“放了鴿子”這種事,放在誰身上都再憋屈不過了。但今天我們的主要內容可不是“控訴貼”,而是希望我們在遇到這種事,或者身邊朋友遇到這種事時候,冷靜下來想一想具體該怎么辦,這一點無論是對用人單位還是求職者,都很重要。
今年我們就來好好聊一聊,offer被取消那些事。
01、offer被收回,可能有哪些原因?
如上文所提到的例子,被用人單位取消offer確實很糟心。但被取消offer,也不一定是用人單位的原因。
曾經某求職者應聘某大廠,由于擔心影響面試,所以造假了離職日期,隱瞞了兩個月的職業空白期。最終雖然offer發了,但后期的背調過程中被HR查到,直接取消了offer,并且拉入了企業的招聘黑名單。
其實用人單位對取消offer所需要承擔的法律風險心知肚明,鮮少隨意對待的。而且,關于offer被取消,出現比較多的是以下三個原因:
1、重要崗位,候選人的背調結果不盡人意,或者查出候選人有造假的嫌疑,故導致單位冒著風險取消了offer
2、單位內部組織架構調整,該崗位收編緊縮,招聘決策不夠科學;
3、個別單位不注重誠信,傾向于選其他人,但崗位空缺有限。
所以說,作為職場人,被取消offer先不要急著生氣,維權之余,問清楚原因同樣更有助于我們重新出發。
02、offer被收回,企業有哪些風險?
有些公司可能會認為,我既然沒有跟求職者達成雇傭關系,那么我就不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約束,發放offer和取消offer有著絕對的自由。
正因為這種猜想,所以有個別單位對于offer的發放和取消很是隨意。不過在這里不得不提示一下,對用人單位而言,除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外,作為公司仍舊受其他法律法規所約束。
盡管候選人接到offer未入職,無法與用人單位形成雇傭關系,但offer本質上屬于合約的一種。因此,offer的無故取消則涉及到違反《合同法》的嫌疑,單位很可能需要因為“締約過失責任”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再有,一家公司的信譽不僅體現在產品和服務上,更體現在他們對待員工和求職者的態度上。隨意取消求職者的offer,給求職者帶來一定的損失,也會令其雇主品牌大打折扣。互聯網時代,單位如此不重視自己的信譽,也有可能嚴重損害品牌形象。
03、企業單方面撤回offer,求職者該如何維權?
在我們日常的工作生活里,如果出現勞動糾紛,許多職場人第一時間會想到一個詞:賠償金。
但這種情況適用于未入職已接offer的情況嗎?
我沒有與用人單位形成雇傭關系,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取消了offer,我是不是就只能吃悶虧了?
答案是:不會的。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合同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若單位有以下三種情況發生: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給予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則會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依據,求職者完全可以以此為由向用人單位提起訴訟,賠償求職者因此造成的損失。法院則可能會根據具體案情酌情確定一定的工資作為損失賠償標準。
此外,關于賠償標準,法官考量的標準一般包括勞動者是否系在拿到offer后才從原單位辭職還是本來就待業在家、新用人單位取消offer的過錯程度、勞動者的工資水平、勞動者再就業的難易程度等等,求職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協商調解的空間也比較大。
04、企業想撤回offer,該如何友好地說“再見”?
職場的圈子其實非常小,無論是求職還是雇傭,都要恪守原則,保持真誠和底限,這樣才能最大程度上達成良好的合作,不給雙方造成負面影響。
但在職場社會里,未雨綢繆永遠要好過臨場發揮,所以,關于offer的發放與取消,最好在最開始就想辦法將風險降到最低,實行溝通和預警工作。一旦招聘工作中不得已需要解除offer,用人單位最好做到如下幾點:
1、若是用人單位因自身的原因需要取消offer,要向候選人闡明取消offer的原因,最大程度獲取求職者的諒解;
2、盡可能在發放offer之前,向求職者闡明哪些因求職者自身原因(比如不誠信等)會導致offer取消,并不予賠償;
3、若涉及到賠償,持續主動溝通協調,避免給公司帶來更大的負面影響;
4、審慎發放offer,認真對待招聘決策。
本文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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