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合同期滿也不行!(下)
人力資源管理
2019-07-14 17:18
有人說,勞動合同就像“賣身契”,合同期滿,雙方就能“像風一樣自由”,續約解約,一切隨心。在人力資源管理中,真有的用人單位信了,結果可能就成了輕則被diss,重則吃官司,一不小心就給公司帶來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強行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那么,哪些情況下即便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也不能任性解約呢?
05、職工本人在本單位陸續在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注意:職工本人在本單位陸續在工作時間滿十五年,且職工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能以無過失解除或裁員,終止與職工本人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等到職工退休后,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陸續在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45條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第4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期滿,對在本單位陸續在工作滿15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自動延續至勞動者退休。
06、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
注意: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需待法定情形消失時才可終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補充:若單位內女職工處于哺乳期,正常情況下,需續延合同到哺乳期滿(哺乳期為12個月,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1周歲)
07、職工個人在該單位陸續在工作時間滿十年,且向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職工個人在該單位陸續在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并已向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注意:職工個人在該單位陸續在工作時間滿十年,且向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關系,且必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不能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陸續在工作滿十年,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08、職工個人與單位已陸續在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注意:職工與用人單位陸續在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如職工無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則可以向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同意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無權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與之終止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陸續在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09、職工個人在單位任職滿一年,且未簽訂勞動合同
注意:職工個人在單位任職滿一年,且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無權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終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溫馨提示:HR要學會關于勞動合同的相關知識,招聘管理、人力資源管理過程中為企業合規的同時,避開法律風險。職場人也應該掌握勞動合同相關知識,必要時會學會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